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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宗教的分野[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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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商宗教的分野
      原始先民对大自然的客观物质世界及人类本身缺乏认识,相信“万物有灵”,出于依赖和畏惧心理,乃有多神崇拜形式,由此产生了原始自发宗教信仰。
      原始宗教的信仰对象极为广泛,但其分野不外乎为自然崇拜和鬼魂崇拜两大类。前者有出于对日、月、星、云、风、雨、旱、雷、虹、雪等等的天象或气象崇拜,有对山川土石等等的地神崇拜,有对飞禽走兽鱼虫动物和植物的崇拜,各神基本持有各自独立的神性。后者无非本之人类对自身构造或梦境、生死的思维探索,其反映的人鬼关系,又每构成社会关系的缩影。
      但至夏商时代,早先的信仰系统已趋规范化和制度化。《尚书尧典》记虞舜“禋于六宗”,贾逵注云:“天宗三:日、月、星也;地宗三:河、海、岱也。”分野规范明简。夏商自然神中,又细分出天象、气象或气候神,属之天神,与地上的四方神、地祗动植物神相对应。鬼魂崇拜重在祖先崇拜。神域领域有一定的领属关系。与此同时,与王权的建立和强化相对应,社会生活中逐渐产生了一个比原有诸神更强有力的大神,即超自然色彩的上帝崇拜。
      上帝崇拜的出现,是原始自发宗教向早期人为宗教过渡的分水岭,也是社会形态变革和人间关系在宗教领域的反映。《楚辞天问》有云:“帝降夷羿,革孽夏民。”《尚书汤誓》有云:“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墨子非乐上》引“汤之官刑”有云:“上帝弗常,九有以亡,上帝不顺,降之百祥。”九有犹文献恒称的夏代地理的九州。似上帝观念的产生,起自夏代,而深化于商代。
      商代上帝的神性,有较大权威,为管理下国和自然的主宰,具有超自然的色彩。《汤诰》有云:“惟皇上帝降衷于下民。”《商颂玄鸟》云:“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尚书盘庚下》云:“肆上帝将复我高祖之德,乱(治)越我家。”显然当时的这位上帝,其神性作用范围遍及整个国家的下民,已打破了地域界线,有全民性的一面,但却又被商统治者巧妙利用,与商族持有特殊关系,成为商王朝统治阶级政权利益的直接保护神。
      甲骨文中反映的上帝权能,陈梦家先生曾系统归纳为十六个方面:
      (1)令雨;(2)令风;(3)令■;(即云霞之气);(4)降艰;(5)降祸;(6)降潦;(7)降食;(8)降若(顺、祥);(9)帝若(允诺);(10)授佑;(11)授年害年;(12)帝咎王;(13)帝佐王;(14)帝与邑;(15)官(忧);(16)帝令。大致可分为善义与恶义两类,其所管事项有年成、战争、作邑、王之行动,其权威或命令所及对象有天时、王、邑等1。
      朱天顺先生指出,这十六个方面其实可统之为两大内容,一是上帝支配气象上的现象,以影响人间祸福,基本上综合了原先人们所信奉的日、月、风、雨、云、雷等天上诸神对以农业为主的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力,并归于一个抽象的意志的作用。二是上帝具有支配社会现象和支配社会统治者的神性。这表明,商代的上帝崇拜,本质上是原先所崇拜的自然神和社会神的综合、抽象和升华。同时也反映着商族战胜他族,兼并统治他族的社会现实。但应指出,商代上帝的神性,主要是满足人们提出的具体要求,人们还没有把它当做主动支配社会命运的中心力量来崇拜,跟社会道德、政治制度的结合还不多、不突出,因此只是较初期阶段的产物2。
      夏商以来所形成的超自然神上帝、天地神祗、祖先神的三大板块式信仰系统,承前启后,成为中国古代固有宗教观念的发展模式。《国语周语中》云:“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礼记祭义》云:“唯圣人为能飨帝”,“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先古即先祖)。”在这一信仰系统中,上帝始终只是消极、被动的祈求对象,并且只有贵族统治者握有这方面的祭祀权,早先上帝崇拜中那部分带有支配全民生活的神性,也因古代王权的逐渐强化而未能充分展开,仅变为威临下民而“克昌厥后”3,确保最高统治集团阶级利益的精神支柱,这点与西方基督教的全民性上帝崇拜,是截然不同的。
      在这一信仰系统中,天地神祗也并非所有人都能致祭祈求,甚至连不同的贵族集团,祭祀权的与否,也要据其兴衰存亡而定。《礼记祭法》有一段文字,对此作了揭示,其云:
      燔柴于泰坛,祭天也。瘗埋于泰折,祭地也,用騂犊。埋少牢于泰昭,祭时也。相近于坎坛,祭寒暑也。王宫,祭日也。夜明,祭月也。幽宗,祭星也。雩宗,祭水旱也。四坎坛,祭四方也。山林川谷丘陵能出云、为风雨、见怪物,皆曰神。有天下者祭百神。诸侯在其地,则祭之,亡其地,则不祭。所谓“有天下者祭百神”,意味着强大王朝对四外的兼并征服,原所在地人们崇拜的神,有可能纳入王朝的祭祀系统,成为下属神之一。这种宗教领域的兼容性,与统治者收取民心的精神羁縻的现实政治目的是一致的。“诸侯亡其地,则不祭”,当然是失去了其神,失去了祭祀权,无疑也就丧失了其存立之本的民人。显然它原本是一套发于宗族或家族,上达国家的信仰系统,演成社会的伦理和礼制,统治者正可利用来整合政治等级秩序和社会行为规范。故在这一信仰系统中,神权也即统治权,是王权政治的组成部分,该一批天地神祗祭祀权的归属,是完全随着政治结构的再组合而游移的。
      除此之外,这一信仰系统还显示出重视功利的取舍淘汰原则。如《祭法》有云:
      夫圣王之制祭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葘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
      及夫日月星辰,民所瞻仰也。山林川谷丘陵,民所取财用也。
      非此族(类)也,不在祀典。这样,凡有功烈者可得上升为神格而受祭,一些传说中的英雄人物,包括尧舜禹汤文武,不管其是否出于本族本国先人,都能纳入这一信仰系统,一些天地神祗,也因为民瞻仰,为民取财用,而列在祀典。
      以功利标准列众神、备祭祀,则一些原本为土著族落崇拜的强神,可得纳入王朝祀典,而为王权政治强化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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