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国都西垂宫前殿,历经三个月之后,新修订的秦发开篇部分的草稿从?F邑送到了西垂宫前殿供君上和众臣阅览,做为主持修订秦法的百里询也被押解到国都现在就在前殿外等候传召。
啪,蒙义一巴掌拍在桌案上,这个声音在寂静的大殿上显得那么突兀,让众臣不由得的心中一惊。张固偷眼看看满脸怒气的蒙义随后碰了碰历阳,历阳站起身来拱手问到:“君上因何发怒?”
蒙义一看是厉阳发问就算再气也不能不留情面,蒙义喘了口气之后让黄皓把秦法草稿递给厉阳,厉阳接过一看不由得倒吸一口凉气。
“这,这也太狠了吧?”
张固连忙上前接过草稿念了起来,众臣一听心中明白,让蒙义的气恼让厉阳的感叹的原因是一样的,那就是对于谋逆的定罪和量刑的确算是极重的。谋逆之罪古已有之,只要证据确凿定罪极其容易,难就难在如何量刑上。刑罚重在罚,量刑轻了不足以警示世人,过重又会留下酷烈无情的诟病,因此自大周立国以来遵循的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
“以德配天”的意思是说统治者要做到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而“明德慎罚”就是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要做到先教而后罚。
基于这个观点,大周的刑罚有着鲜明的礼法结合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原则。第一是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所谓三赦是“一曰幼弱,二曰老,三曰蠢愚”,凡此三者皆可赦免其罪。《礼记》中也记载,西周时“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古时年八十、九十称为耄,七岁为悼。这也说明西周时期八十、九十岁以上的老人,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均可减免刑罚。这一原则正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及礼数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作为矜老恤幼的一种标志,后世各朝法律都沿袭和发展了这一制度。
第二是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西周时期,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已有明显的区别。史籍记载,西周有“三宥”之法,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对此三者均可宽宥原谅。西周时,过失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故意犯罪、惯犯都要从重处罚,过失与偶犯则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是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对于疑难案件,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这也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第四是宽严适中原则。基于“明德慎罚”的主张,西周时期强调适用法律应守“中道”、“中正”,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
而大秦自从成为周天子附庸那时候开始为了改变国小民穷的现状在制定秦律的时候注重实行轻罪重罚,其特点一是法自君出,国君独断。也就是说大秦君上及时秦律的制定者也是秦律的最高裁断和执行者。
二是以法为本,严刑峻罚。“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大秦历代国君也把“重刑”原则推行全国,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从史料上看从秦国到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因此“法治”,“重刑”也是秦律的基本特色。
三是治道运行,皆有法式。为实行“法治”,从大秦立国开始历代国君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从秦襄公开始一直到后来的秦始皇时期,大秦囊括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律的基本特色。
四是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大秦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这也是秦律的特色之一。
可以说大秦从秦襄公立国为起点,秦律经过四百余年的不断完善,至商鞅变法之时成了一套成熟完整和先进的制度,让秦国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并且为以后秦国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也让秦国成为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中唯一一个执行法治最彻底的国家。事实证明,大秦能从一个西陲小国一跃成为一统天下的大秦帝国与其历代统治者不遗余力的推行法治有着莫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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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4章 诛三族[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