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会长,几日不见,不知凌会长可否安好?
想必当你看到这封信的时候,已经见过我为你准备的接风之物了,若是手下书童没有告知,还望凌会长替我责罚。顺便移步大堂,看一眼在下为凌会长准备的东西。若是凌会长已经见过了,那想必有些事情,凌会长已经有所猜测了,为了避免凌会长被误导,在下准备好了所有凌会长需要的东西,相信凌会长看过之后,心中的疑惑自会解开。
鉴于凌会长近日来所为之事,在下在此先行谢过,多谢凌会长帮忙让在下得了这意外之财。而后再向凌会长道歉,在下需要返回家中一趟面见家父,凌会长请安心,家父并没有仙逝,身体安康,无需挂记。但无法面谢凌会长,实在是有些抱歉了。可惜不能品尝凌会长的茶叶了,希望今后还有机会与凌会长喝茶聊天,我们后会有期。”
凌烬紧紧地握着书信,看完之后,玉锦尘那双眼睛骤然出现在凌烬的脑海中。在看到后会有期这句话的一瞬间,凌烬终于想起了那股似曾相识的感觉从何而来。那个花天价拍下浅玉楼炼制的丹药的人,那个一出价就全场之内无人敢于加价的人,那个隔着玻璃窗和脸上的面具与自己对视的人,凌烬终于想了起来,那个人,就是玉锦尘。而这份信上的字迹,与早先孙德等人寻回的那封谌严留下的文书上的字迹,完全一模一样。
凌烬定了定神,谌云海的尸体并没有收放在商会的冰窖里,阿甲下手十分狠毒,一击之下便用匕首穿透了谌云海的后脑,死相可谓是有些凄惨。而谌云海的尸身,凌烬很清楚地下令让人送到了周家旧址。在凌烬看来,虽然谌云海这个人自己无法留下来,但谌云海身死之后,还是理应让他先认祖归宗再入土为安。凌烬令人抬着谌云海的尸首前去询问玉锦尘,一来既然玉锦尘自称是谌云海的旧识,又是儿时的玩伴,那自然是清楚谌云海原本的家,也就是周家的旧址在何处的。二来,这也是凌烬对玉锦尘的一份告诫。弱是玉锦尘与谌云海无关,那自然也不会有什么反应。若是谌云海真如凌烬所想的那样是玉锦尘指派的,那么玉锦尘自然会明白自己的计划失败了。
但让凌烬没有想到的是,谌云海的尸首此时出现在了玉锦尘的府上,凌烬曾向手下人确定过,谌云海的尸首送到了,但凌烬没有想到玉锦尘尽然在自己家的府上为谌云海办起了葬礼。而更让凌烬感觉不对的是,这玉锦尘家的府邸,刚好就换上了一块新的门匾,然凌烬不得不去怀疑这到底是不是玉锦尘家。
“阿甲,你上次来这里的时候有没有注意门匾?”凌烬深吸了一口气后朝着阿甲问道。
“有,上次找到这边的时候,确实是玉府没错。”阿甲想都没想就回答道。
凌烬听了阿甲肯定的答复,松了一口气,看来这应该是玉锦尘故意为之的。但凌烬依旧不清楚玉锦尘做这一切的目的。玉锦尘留下这封书信显然不是为了跟凌烬寒暄,光是和谌严文书上一模一样的字体就能看出玉锦尘的目的,就是为了告诉凌烬之前谌严的那份文书是伪造的。但对于玉锦尘伪造那份文书的目的,以及最终玉锦尘想要达到的结果是什么凌烬依旧不得而知,起码就现在看来,玉锦尘做这件事的目的就是把谌云海送到了自己身边,但此时谌云海已经死了,尸身正停在这玉府的大堂上,这让凌烬很是不解。
随即,凌烬拿起了桌上的另一个信封拆开,这个信封比之前那个要厚上不少,凌烬拆开信封,从里面拿出了两份信件。凌烬拿起了第一封打开来。
“凌会长亲启,承蒙会长照顾,给了我更多的股权……”
凌烬细细地看着这份文书,这份文书前面的内容和之前孙德等人找到的那份文书内容没有什么出入,无论是谌严的态度,还是关于一十八口人这个说法都没有任何问题。但这份文书后面,还多出了一段来。
“凌会长,犬子云海您已经见过了,我明白凌会长是出于没有用人之位才拒绝的,但云海这个孩子确实出色,虽然比之凌会长这等人物有所差距,但在同龄人中也算得上是有几分资质了。还望凌会长能有个印象,若是哪天有需要,便将云海这孩子收下吧。我对这孩子有愧,害了他的家人,也没能给他一个好的成长环境,现在我只希望能给他找一个好的依靠,还望凌会长不要见怪。”
凌烬看着这段文字,心里很不是滋味。这个谌严,也许根本就没有想过谌云海会在自己写下这份文书的同时动手将谌家上下尽数屠杀。或许在写下这份文书的时候,谌严都还依旧把谌云海当作自己的儿子一样看待。
不过凌烬也并没有过多地为谌严感到惋惜,起码谌严对周家曾有过大仇,遭了报应也没什么好说的。凌烬仔细看了看那份文书,上面的字体与先前孙德等人带回来的文书完全不同,字体看上去要潦草不少,一看就是出自两个不同的人之手。不过凌烬并不清楚玉锦尘为什么要伪造这么一份文书,如果玉锦尘是为了将谌云海安插到自己身边的话,显然谌严这份文书要更合适一些,既然是商会股东的托付,哪怕凌烬心存芥蒂,也不至于直接下手杀了谌云海。这样看来,玉锦尘的目的就并不是将谌云海安插在自己身边了。想到这里,凌烬突然有些不好的预感,随即打开了另一封信件。
这份信件,是谌云海和玉锦尘之间的协议。凌烬逐条看着这份协议,脸色愈发的阴沉了起来。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制定此协议,协议内容均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误差。甲乙双方务必遵守协议内容,违背者当受灵魂碎裂之苦。
内容一,甲方自愿将家族资产血印与乙方共享,乙方享有与甲方相同的调度权力。
第134章 真相大白(下)[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