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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神话——关于乱伦[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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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人交礼,□昌粧花,目此而起。怀娠日月充满,遂生一百二十子,各人一姓,六十子恭慈孝顺,见今日天汉是也,六十子不孝义,走入□野之中,羌故六已蜀是也,故曰,得续人位(伦?)……[5]
      显然,《独异志》所述这一故事纯然是为了解释“时人娶妇执扇”风俗的来历,认为这个这一风俗源于伏羲女娲成婚时“结草为扇,以障其面”的做法。唐人娶妇以扇障面的习俗,大概跟后来新妇遮红盖头的习俗一个道理,都是为了遮羞。而敦煌残卷除了用这一故事解释婚娶风俗之外,还用伏羲、女娲所生儿女之异禀解释汉人和羌人道德风俗的差异,这显然是这一故事流传到敦煌这一汉、羌交界之地后发生的地方性变异,非其本义,置之不理可也。有趣的是,敦煌写卷故事说伏羲、女娲在洪水暴发之时身穿龙衣升天,还依稀保留着人首龙身的影子。总之,不管《独异志》还是敦煌写卷,都是把这一故事当成解释婚姻习俗起源的风俗传说来讲述的,也即是说,这一故事的讲述和流传跟婚姻制度和风俗密不可分,明乎此,就应该到婚姻制度和风俗中考究其起源。今人从现代民间故事分类学的母题分类出发,想当然地把这一故事标榜为“洪水再造母题”,一门心思到洪水灾异神话或混沌开辟神话中寻求这一故事的来历,恰恰忽视了这一故事的原处语境,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错失这一故事的真正含义。
      其实,伏羲、女娲之为婚姻之神,古代文献中原是有明文记载的:
      女娲祷祠神,祈而为女媒,因置婚姻。(《路史后纪》罗苹注引《风俗通》)
      伏羲制以俪皮嫁娶之礼。(《世本作篇》)
      伏羲制嫁娶,以俪皮为礼。(《路史后纪》罗苹注引《古史考》)
      《世本》、《风俗通》和《古史考》把伏羲、女娲作为婚姻制度和俪皮之礼的创始者,与《独异志》和敦煌写卷把伏羲、女娲作为娶妇执扇之礼的创始者,所称礼俗虽因时而殊,但其以伏羲、女娲为婚姻制度和风俗的创始者,却是一脉相承的。
      如上所述,我们已经证明伏羲、女娲成双配对的意象原是象征春、秋二时的龙星星象,与龙星纪时制度有关,那么,古人为什么会把婚姻制度和风俗的起源归因于这原本象征龙星的伏羲和女娲呢?龙星是渺乎其远的天文现象,婚姻是风情万种的人间风俗,两者悬隔天壤,似乎毫不相涉,它们之间又会有什么干系呢?
      两者联系的纽带即在于时间性。时间不仅是人类生活的基本依据,也是人类认知的基本形式,时间与其说是人类知性的认知对象,不如说是人类的认识和理解之所以可能的前提,纷纭万象,无一能够脱离时间之流,无一不是在时间中出现,又在时间中消失,每一种现象都在时间的长河中有其特定的位置,因而获得了特定的意义,也就是说,每一现象在其最深沉的底蕴中,都无不打上时间的烙印,正是一个事物在时间中出现、延续和寂灭的生命史,根本上决定着人们对它的直观和理解。正是在此意义上,康德才把时间作为人类知性的基本形式,海德格尔也才把时间作为存在最深沉的根基。而时间本身又是一种历史现象,不同时代、不同文化以及不同地域的生活有着不同的时间,人们按照各自不同的尺度、节奏、脉络、始末安排自己的时间,并用各自不同的方式了解和计算时间,从而形成了不同时代、文化和地域中的人们对于世界的不同直观和认知,并赋予世界以及世间万物以不同的意义。因此,要真正如期本然地理解古人眼中的世界,首先就要了解他们的时间系统,设身处地体会他们的时间,追随着他们的时间,感受和认知世界。上古时期的华夏先民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施行龙星纪时的时间制度,也就是说,根据龙星方位的变化了解时间的流逝、时序的推移,并据以安排自己的生活。奠基于龙星星象周期性变化的时间感引导着、启示着他们对于时间万物的认知和理解,因此,在华夏先民的眼中,世间万物、人间万象都不可避免地随其在龙星时间中出现的不同时节,而打上各自不同的龙星的烙印,并被赋予不同的意义。华夏先民根据龙星的形态变化,把一年的时间划分为不同的段落,即季节和节气,因此,不同季节和节气的龙星星象就成为这个季节和节气的自然现象和人间生活的标志,而这种龙星星象就可能成为这一季节和节气的自然现象和人间生活的象征。比如说,如上所述,正因为春雷始震、蛰虫潜骇的仲春时节恰恰是龙星初升之时,因此,初升的龙星就成了春雷和惊蛰这些自然现象的标志,因此,龙星就被古人当成了雷神,即夔,在有些地方,至今还把惊蛰节称为龙节。
      作为春之龙星和秋之龙星的伏羲、女娲之所以又成为婚姻之神并进而演绎出兄妹成婚造人烟的故事,正是基于婚姻在时间性上与龙星的关联,在上古时期,婚姻是在以特定的龙星星象为标志的特定的时节中进行的。古人每到万物发荣的仲春时节,时值春耕将起,都要举行旨在劝耕教稼的春社节或曰藉田仪式,由于这个节日上士女荟萃,男女糅杂,更因为其时正值春暖花开、春情盎然的阳春时节,因此,春社节顺理成章地也就成了男女狂欢求偶的高媒节。《夏小正》云:“二月,绥多女士。”(传云:“绥,安也,冠子取妇之时也。)《周礼地官》云:“媒氏……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礼记月令》云:“(仲春之月),玄鸟至。至之日,以大牢祠于高禖。天子亲往,后妃帅九嫔御。乃礼天子所御,带以弓韣,授以弓矢,于高禖之前。”都道出了仲春时节在婚姻生活中的重要意义。会合男女的仲春时节正是龙星初升的时候,所谓“二月二,龙抬头”,即指仲春二月,在北方地平线下蛰伏了一个冬天的龙星重新在东方升上夜空。因此,龙星升天就成了仲春节气的时间性标志,古人每到看到黄昏时节龙星升起于东方,就知道仲春二月到了,该是举行一年一度的春社节的时候了,也该是青年男女放浪声色、谈婚论嫁的时候了。《诗经周南召南》云:“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显然就是一首在桃花盛开的仲春时节举行的婚礼上唱的送嫁歌。初升的龙星甚至就直接被古代的恋人是为其爱情的见证,有诗为证,《唐风绸缪》云:“绸缪束薪,三星在天。今夕何夕?见此良人。子兮子兮!如此良人何!绸缪束刍,三星在隅。今夕何夕?见此邂逅。子兮子兮!如此邂逅何?绸缪束楚,三星在户。今夕何夕?见此粲者。子兮子兮!如此粲者何!”三星,据郑玄注,就是龙星中的心宿,因为心宿是由一大两小三颗星星组成的,故又称三星。郑玄说诗所谓三星“在天”、“在隅”、“在户”,指大火在天空的不同方位,分别表示不同的季节:“三星在天”,春天,心星暮见于东方天际;“三星在隅”,春夏之交,心星暮见东南方天空;“三星在户”,夏天,心星暮见于正南方夜空,正对门户。诗中的这一对恋人,在龙星升天的春天邂逅相遇,自春徂夏,物换星移,时光流逝,两个人的情谊也与日俱增。龙星升天既然是仲春的标志,仲春既然是谈婚论嫁的时节,因此,初升的龙星顺理成章地就成了婚姻时节开始的标志,于是,作为春天龙星象征的伏羲就成了人间姻缘的象征,其被崇奉为司掌人间恩爱的婚姻神,可谓功德圆满,实至名归。
      女娲之成为婚姻之神,或许也与其象征秋天龙星有关。龙星四时周天,其方位和形态随四时而异:春升、夏中、秋降、冬潜。从初秋之月七月开始,龙星从南方转到了西方,《诗豳风七月》所谓“七月流火”是也。等到仲秋之月八月,龙星就开始向地面降落了。女娲之为“降龙”,就象征仲秋下降之龙星。此时,正值秋收之时,古人于秋收结束之时,都要举行秋尝仪式,一方面庆祝丰收,一方面用新谷祭祖敬神,报本赏功,这也就是所谓秋社节的来历,秋社节是一年行事中仅次于春社节的盛大节日,因为气候和农事的关系,其盛况也许比不上春社,但肯定也是士女杂沓,载笑载欢,因此自然也成为男女觅伴求偶的良机,因此,作为秋之降龙的女娲之成为婚姻之神,也自在情理之中。但是,这只是根据古代时间制度和岁时民俗所作的揣度,由于古代文献中没有关于在仲秋时节举行婚姻仪式的明确记载,因此,以上所述仅仅是合理的假设。我宁愿相信,女娲之为婚姻之神,是粘了其夫君伏羲的光,也就是说,最初,只有春天之神伏羲才是货真价实的婚姻之神,由于女娲是伏羲之妇,因此,在古人的想象中,也就自然而然地代其夫君“客串”起了人间“红娘”的脚色,况且,女性红娘原本就较之男性月老更具有亲和力。而且,就现存的史料而言,据《路史》所引,伏羲之为婚姻之神,已经见于《世本》,而女娲之为婚姻之神,则首见于《风俗通》,《世本》是战国之书,《风俗通》则系东汉之书,可见,在史料次序上,伏羲作为婚姻之神也是早于女娲的,因此,我们有理由推断伏羲为婚姻之神再先,女娲为婚姻在后,女娲之主婚姻缘于伏羲之司嫁娶。然而,不管伏羲、女娲这两口子担当婚姻之神的脚色孰先孰后,其作为婚姻之神的脚色最初是缘于其作为龙星纪时的象征这一点,则是毋庸置疑的。
      结语
      综上所述,首先,我们揭示了伏羲、女娲兄妹婚故事与龙星纪时制度之间的渊源关系,证明伏羲、女娲这一对人首蛇身的对偶神的原型原本是天上的龙星,伏羲是春天初升之龙星,故为春天和东方之神,被古人视为春天的象征,女娲是秋天始降之龙星,故为秋天和西方之神,被古人视为秋天的象征,两者的对偶交尾关系不过是春、秋二季对待关系的象征,春、秋之神伏羲和女娲这种与生俱来的对偶和亲密关系,在口头传统的流传过程中,就被敷衍为男女和夫妇的关系了。其次,我们证明了,在中古时期流传的伏羲、女娲故事中,伏羲、女娲是被视为创设婚姻、始作嫁娶的婚姻之神,伏羲、女娲兄妹成婚的故事则被用来解释人间婚姻风俗的起源,因此,这一故事原本并非单纯的故事,而是用以解释婚姻制度和习俗的释源性风俗传说。至于伏羲、女娲之所以被视为婚姻之神,其原因仍在于其与龙星纪时制度之间的渊源关系,因为古代旨在令男女觅偶求婚的春社节是在龙星初升的仲春时节举行的,因此,作为初升之龙星的伏羲也就顺利成章地成了婚媾的象征和婚姻之神。
      这一解释和前人关于伏羲、女娲兄妹婚故事的各种理解全然不同。由于这一故事不仅历史久远,而且传播甚广,因此,自从源于西方的神话学在中国落地生根,钻研这一神话的不乏其人,然而,由于这些研究大致立足于西方现代神话学和故事学的普遍性框架,运用母题和情节类型比较研究的方法,拘执于对故事的内容和情节的研究,驰骛于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相同母题和情节的搜集和参证,因而不可避免地将这一故事从其原初文本和传统语境中割裂和抽离出来,而文本整体性的割裂和原初语境的遮蔽必然导致本真意义的错失。其实,如果抛开现代神话学的那一套削足适履的理论框架,摈弃那些日积月累的学术套话,不带任何偏见地阅读与这一故事相关的传世文献和图像资料,就不难发现,在这些文献和图像中,伏羲、女娲兄妹婚故事的语境和意义原本就一目了然。从汉代画像石到隋唐帛画,伏羲女娲交尾图自始至终与天文背景密不可分,毋庸置疑地提示了这对对偶神与古代天文学、宇宙观和时间知识之间关系。敦煌写卷《天地开辟已来帝王记》和唐人笔记《独异志》中记载的这一故事,显而易见是落脚于对婚姻制度和风俗的解释,由此转而上溯,从战国的《世本》到东汉的《风俗通》,原本都有关于伏羲、女娲为婚姻神的明确记载,可见此说在口头传统中的源流之长与传播之广。可是,由于研究者大多都蔽于成见,又对时间制度在人类认知和叙事中的奠基作用缺乏同情的了解,因此,伏羲、女娲兄妹婚故事基于龙星纪时的时间性所呈现的本真意蕴迄今为止一直隐而未发。
      最后,有一个点需要特别申明,这就是:本文所考究的仅仅是中国叙事传统中伏羲、女娲兄妹婚故事的来历,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兄妹婚故事的来历,也就是说,本文的论述只是想说明,中国神话和民间故事中,伏羲和女娲这一对对偶神的文化渊源何在,这种对偶关系是如何演变为婚姻关系的,以及传统叙事中何以用伏羲、女娲的婚姻关系解释人类的起源,而洪水后兄妹结婚再造人类这一在不同文化、不同民族、不同体裁的口头传统中广为流传的叙事母题则在本文讨论的兴趣之外。由于在汉语传统中,伏羲、女娲和洪水后兄妹结婚再造人烟故事往往密不可分,也就是说,洪水后结婚再造人烟的兄妹俩往往就是伏羲、女娲,因此,研究者通常对伏羲、女娲兄妹婚故事和洪水后兄妹结婚再造人类故事不加区分,捆绑在一起进行研究,从而把对伏羲、女娲对偶神关系的历史渊源和文化内涵的研究与对于洪水后兄妹结婚再造人类这一故事母题的研究混为一谈了,这种混淆从20世纪30年代芮逸夫、闻一多等先驱者就已经开始,并成为这一方面研究的基本范式,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引导着关于伏羲、女娲神话和洪水故事的研究取向,陈泳超在《关于“神话复原”的学理分析:以伏羲女娲与“洪水后兄妹配偶再殖人类”神话为例》[6]一文中对这种混淆提出了令人信服的批评。伏羲、女娲与洪水后兄妹结婚再造人类故事之间的独立性,原是不难认识的。一方面,洪水后兄妹结婚再造人类的故事是一个分布极为广泛的故事母题,其分布区域涵盖了“西起印度中部,经过苏门答腊岛、印度尼西亚、加里曼丹岛、泰国菲律宾、台湾岛,以及中国大陆,向东一直延伸到朝鲜和日本”[7]这一广大的地区,尽管在汉语的古代文献和口头传统中,故事中的兄妹俩大多是以伏羲、女娲的名字出现(但也有不称为伏羲、女娲的情况),但是,在其他地区的此类故事中,兄妹的名称则因地而异,各有千秋,与伏羲、女娲毫无干系。另一方面,在古代汉语文献中,就目前所知的资料而言,伏羲、女娲之名与洪水后兄妹结婚再造人类故事的耦合迟至敦煌写卷和唐人笔记才出现,而此前文献中关于伏羲、女娲的记载全然与这一故事无关,而且,作为洪水后兄妹结婚再造人类故事一个重要环节的洪水泛滥母题尽管在《吕氏春秋》、《搜神记》、《述异记》、《水经注》等文献中历有记载,但却都与伏羲、女娲无关。因此,可以断定,伏羲、女娲对偶神的故事和洪水后兄妹结婚再造人类的故事原本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叙事传统,前者是华夏先民特有的时间制度和婚姻制度的产物,而后者作为一个广为传播的故事母题,则另有来历,只是在故事的传承过程中,两个原本各行其是的传统才交织到了一起。
      笔者相信,本文提出的龙星纪时的假说,与迄今为止那些关于伏羲、女娲兄妹婚故事的解释相比更具说服力,第一,这一假说具有其他假说所没有的逻辑上的自洽性。这一假说无待于其他补充性的假说(如图腾崇拜、原始群婚制、母系社会、生殖崇拜等等),而这些假说往往都是似是而非的,本身就很难证明。第二,这一假说又具有其他解释所不具有的解释上经济性。这一假说不仅能够说明伏羲、女娲兄妹婚的故事,而且还能说明与伏羲、女娲相关的其他故事,如伏羲之为春神、东方之神和雷神、伏羲与夔的同一性关系等等,对此,本文已有所论次。不仅此也,这一假说同样也能水到渠成地解释诸如女娲补天、共工触不周山、烛龙等重要的神话主题,这些故事也同样是龙星纪时制度的反映,无非是特定季节龙星星象独特形态的写照(诸如此类,说来话长,且俟另文)。而逻辑上的自洽性和解释上的经济性是决定学术假说之取舍的最终标准。
      [1]郭锋:《敦煌写本〈天地开辟以来帝王记〉成书年代诸问题》,《敦煌学季刊》1988年第1、2期;参见吕微:《神话何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336页。
      [2]山东省博物馆:《山东汉画像石选集》,齐鲁书社,1982年,第47页以及图472、图473。
      [3]刘宗迪:《华夏上古龙崇拜的起源》,《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第4期。
      [4]刘渊临:《甲骨文中“�”字与后世神话中的伏羲女娲》,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1本第4分册。
      [5]写卷文字转引自吕微:《神话何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336页)。值得注意的是,此文既同一写卷的另一处都提到伏羲、女娲二人在洪水后“衣龙升天”,尚存其与龙星纪时制度之间渊源关系的遗迹。
      [6]陈泳超:《关于“神话复原”的学理分析:以伏羲女娲与“洪水后兄妹配偶再殖人类”神话为例》,《民俗研究》,2002年第3期。
      [7]杨利慧:《伏羲女娲与兄妹婚神话的粘连与复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
      文章来源:原载《民族艺术》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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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引自中国民族文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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