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溯源及其他
典当行为的出现:典当在我国最早见诸文字记载的是《后汉书》,书中描述,东汉末年黄巾起义,甘陵相刘虞奉命攻打幽州,与部将公孙瓒发生矛盾。“虞所贲赏,典当胡夷,瓒数抄夺之”。刘虞原打算把受赏之财质押外族,却被公孙瓒劫掠。这是历史上将“典当”二字最早连用的一次,是把典当活动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加以记载的。它表明,典当在中国至迟兴起于东汉,中国是典当行为产生最早的国家之一,距今已有1800年的历史。
典当机构的产生:被称为典当行或当铺的典当机构在中国产生于南北朝时期。《南史:甄法崇传》中记载,宋江陵令甄法的崇孙甄彬(时届南宋),“尝以一束苎就州长沙寺质钱,后赎苎还,于苎中得五两金,以手巾裹之。彬得,送还寺库”。这里提到的寺库,指的就是寺院经营的专门当铺。另在《南齐书》中记载:“渊薨,澄以钱万一千,就招提寺赎太祖所赐渊白韶坐褥,坏作裘及缨,又赎渊介幌犀导及渊常所乘黄牛。”总之,佛寺兼营典当或专门的典当机构,在中国至迟起源于南朝,距今已有1500年的历史。
外国典当行的出现,一般认为是在欧洲中世纪前期。如10世纪~11世纪,流亡欧洲各地的许多犹太人便操此营生。据史料记载,西欧各地的犹太人都变成了典当业者,以物品质押为条件放款取息。
典当行业的形成:中国着名历史学家范文澜先生曾指出,随着南朝佛寺典当经营活动的兴起和普及,一个专门从事以物质押借贷的行业即典当业逐渐形成。不过,南北朝时期的典当业还处于萌芽阶段,属于寺院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到唐代,中国典当业才真正跳出仅为佛寺独家经营的狭小圈子,成为整个社会十分走俏和蓬勃发展的古代金融业。在外国,典当行的形成同样是在中世纪。犹太人大办典当行,使典当业日益兴起,并使欧洲成为世界典当业的发祥地之一。
以上史实告诉我们,中国典当行至迟起源于南朝,最早的经营者是佛寺僧人,但当时并没有典当行或当铺的称谓,一般叫做寺库。至于外国典当行的建立,根据现有史料的记载,应当晚于中国,但至迟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前期。这是各国专家和学者最基本的共识和定论。
典当行的概念
典当行,亦称当铺,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非正规边缘性金融机构,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中介组织。
因其在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历史上均曾存在过,故不同民族的语言都用固定的词汇予以表达。典当行的英文名称是awnsho;法文是de":iete;德文是leihha;意大利文是ontedeiete;日文是质屋。
尽管各国所使用的文字多有差异,但对典当行定义的阐述却是基本相同的。《美国百科全书》指出:典当行是":借款给以个人财产作质押者之机构":。并采取欧美国家流行的做法,将典当行界定为典当商,认为":典当商是从事以个人财产质押借贷生意的":。另如美国《华盛顿州典当法》规定:":典当商指任何一个全部或者部分从事以个人财产质押担保、或者以押金或出卖个人财产作为担保、或者以买卖个人财产作为担保而放贷生意的人。":《印第安那州典当法》则规定;":典当商指任何从事以押金或个人财产质押、或者以出卖个人财产作为还款保证而提供贷款的个人、合伙、组织或者公司。":
英国对典当行的表述大同小异。《1872年典当商法》第6条规定:典当商指":开有一家店铺,以买卖货物或者动产、或者以贷物或动产质押发放贷款的人。":这家店铺即典当行指":典当商的住所和仓库或者其他做生意的场所或进行交易的场所":。加拿大从英制,该国《1996年哥伦比亚省典当商法》第2条,照搬100多年前英国典当法律中关于典当行的定义,概念丝毫不差。
在法国,典当行属于政府授权的六类信贷机构之一,其官方名称为":市政信贷银行":。《1984年法国银行法》第18条规定:":经批准作为信贷机构的包括银行、互助或合作银行、储蓄节俭机构、市政信贷银行、财务公司和特殊金融机构。":这表明,法国的典当行是从事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典当行在德国和意大利则非属于政府金融机构,而是民间金融业的一员。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信用业法》规定:典当行是":根据动产出质提供贷款的典当业企业":。《意大利民法典》指出:典当行是":被授权经营典当业的机构":。而在澳大利亚,该国《1997年新南威尔士州典当商与旧货商法》也规定:":典当行是特色突出的典当业载体和二手货交易者。":
典当的氏史沿革
综合史料来看,中国典当业的历史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即唐宋两朝至明代中期,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清末民初至新中国建立。每个阶段又各有其时代的鲜明特点。
1.唐宋至明初的典当
典当自南北朝产生以后,曾一度局限于寺院经济。然而从唐朝起,典当行按东主的身份地位和资金来源划分,开始出现多种类型,即除了僧办以外,还有民办和官办性质的典当行。其中民办即地主商人涉足,而官办又有官僚自营和政府投资两种,从而打破了寺院质库的单一典当模式和典当一统天下。
唐朝国力强盛,工商业发展加快,货币需求迅速扩大,这些都为民营典当业的倔起创造了有利条件。唐代民营典当行的特点之一是当本极低、当期极短,此类一般由地主或商人经营。
与民营典当行资本短少的经营者相比,皇亲国戚、高官显宦就不大相同了。例如,曾横行唐天下数十年的太平公主,依仗其父唐高宗、其母武则天之威,不但横征暴敛,":田园遍于近甸膏服":;而且热衷经商之利,":市易造作器物,吴、蜀、岭南俱造,相属于路":、":货殖流于江剑。":以此富可敌国之雄厚资本,她又在家中开设质库,其规模、实力可以想见。这是官僚资本最早向金融业转移的典型例子。
唐朝政府也涉猎典当,即所谓公私质库并举,此风亦波及五代十国。
宋朝也有官办典当行。北宋时,政府所设质库称":抵当免所":,后又改称抵当库、抵库。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还曾下诏,要求官办典当行多设集镇,因为这些地方":井邑翕集":,属于":商贩要会处":,客源充足,生意兴隆。
不过,宋朝典当行最突出的特点是典当物品的变化和僧办,典当行的复兴。
金代历史虽短,但其典当的发展却颇具特色。其一是广设官办典当行。据《金史》载,金世宗大定十三年(1163年),政府在":中都、南京、东平、真定等处置质典库,以流泉为名,各设使、副一员":。大定二十八年(1188年),又在":京府节度州添设流泉务,兄二十八所":。开设这些官办典当行即流泉务的目的,名义上是为减轻民营典当行收取高额利息给当户造成的危害,而实际上是想借此":以助官吏廪给之费":,由国家来垄断对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典当融资的权益。其二是颁布典当法规。大定十三年,政府在开设流泉务的同时,还出台了一项有关官办典当行的法规:":凡典质物,使、副亲评价直,许典七分,月利一分,不及一月者以日计之。经二周年外,又逾月不赎,即听下架出卖。出帖子时,定实物人姓名,物之名色,金银等第分两,及所典年月日钱贯,下架年月之类。若亡失者,收赎日勒合于人,验元官本,并合该利息,依新价偿。仍委运司佐贰幕官识汉字者一员提控,若有违犯则究治,每月具数,申报上司。":
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93年)曾以钞5000锭为资本设立公典,称":广惠库":,放贷收息。这是《元史》中披露的元代官办典当行的若干史料之一。
2.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的典当
元末明初,僧办典当行急剧减少,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代之而起的主要是民办典当行。自明中叶起,典当行无论是从数量、资本方面,还是从种类、业务方面来说,都有十分显着的发展变化,堪称我国典当业史上的分水岭。明中叶时,民办典当行中的商营典当行最为兴旺发达,构成这时期典当业的一个新的特点,
即商人纷纷投资经营典当行并且成为典当业的一支主要力量。
明代当商,还具有浓厚的地区专业色彩,其中最着名的是徽州当商。论分布范围,其触角遍及全国。《明神宗实录》载:":令徽商开当,遍于江北。":在江南,常州府":质库拥资孳息,大半徽商":;又浙江平湖县,":新安富人,挟资权子母,盘踞其中,至数十家。":论资金后盾,其实力名列前茅。《明季北略》上说:在北京的徽商汪箕,":家资数百万,典铺数十处。":江苏江阴县的徽商程壁,广有资财,":开张典铺十八处。":小说《豆棚闲话》中的那个徽州典商汪彦家,不仅有数十万的资本,而且":大小伙计都有百十余人":。论经营方法,其灵活技高一筹。拿利率设定来说,《金陵琐事剩录》描述,南京":当铺总有五百家。福建铺本少,取利三分、四分,徽州铺本大,取利仅一分、二分、三分。……人情最不喜福建,亦无可奈何也":。可见,福建典当行坚持高利率,是难以与徽州典当行竞争的。
进入清代后,典当业开始形成民当、官当、皇当三足鼎立的局面。这是典当自产生以来,中国封建社会历朝所没有的现象。民当,即所谓地主商人出资开设、经营之民办典当行;官当和皇当则均属官办典当行,但二者又有很大区别。
3.清末明初至新中国建立的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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