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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我觉得我没有犯这个罪[2/2页]

开局拒绝申请,吃亏是福! 沉风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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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利于减轻他的犯罪情节的。
      还有,法庭上改变口供,很有可能会加恶庭审法官对他的感官。
      更重要的是,听律师说,妻子蓝燕娇在知道他在外面包养情人后,刺激很大,哭得心都碎了。
      因此,为了家庭、老婆、女儿,他必须要跟邱婉琳划清界限。
      旁听席上,陆仁嘉突然就来了兴趣。
      根据他的个人判断,这个女人的表现,恐怕是本场庭审唯一的亮点了。
      其他九人相互之间密切关联,环环相扣,他们想要摆脱罪名,明显是不可能的事情。
      因为他们犯罪的各种证据,已经全部被警方掌握。
      积极认罪伏法,才是他们唯一的出路。
      但邱婉琳不一样,她没有参与到诈骗的犯罪活动中,只是花了赃款。
      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个罪名他是第一次接触,并不了解。
      此时在法庭上,他也没机会跟身旁的甄妍询问。
      所以也只能认真听课了,看看邱婉琳和她的辩护律师,能玩出什么花来。
      法庭上方。
      审判长姜星文只是奇怪地看了其一眼,记下这个争议。
      尔后沉声宣布道:“因本案涉及人员众多,故需依次进行审理。”
      “下面优先审理由顾子博和尹大业策划的诈骗案,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对二位被告人进行发问。”
      接下来不用多说,自然是各种与案件相关的问题,一一被问出。
      发问在庭审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诉人的职责是查明事实真相,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
      因而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环节,公诉人都会问到,目的就是为了把指控的事实经过,全面呈现在法庭上。
      公诉人发问是为了印证指控的事实,达到追究责任的目的。
      而辩护人发问的目的恰恰相反,是为了推翻指控或削弱指控。
      或者说,公诉人是从不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发问的,辩护人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发问的。
      通过发问,可以深入了解案情,从而可以更好地为被告人定罪量刑。
      前面九名被告人,证据确凿,没得洗。
      所以他们都夹起了尾巴,老老实实地回答各种问题,争取从宽发落。
      而他们的律师,也从各个角度发问,试图减轻他们的犯罪情节。
      后面的举证质证环节,也没泛起一丝波澜。
      陆仁嘉提供的视频证据、那些转账记录等,拿头去反驳吗?
      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
      公诉人站出来,率先发表了公诉意见。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认为,顾子博、尹大业等九人,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同时,也给出了适当的量刑建议。
      九位被告人严格遵守律师的嘱咐,不敢有辩护意见,一切交给律师来处理。
      不过由于他们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律师也没有多少发挥的余地。
      总结下来,无非是从积极认罪、配合调查、退还赃款这几个方面,试图减轻他们的犯罪情节。
      诈骗案审理完毕,紧跟着就是没有参与诈骗的邱婉琳。
      审判席上,姜星文揉了揉眉心,缓缓开口。
      “邱婉琳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其对于所花的钱是赃款一事,是否‘明知。”
      “下面,请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立马站出来,将警方审讯顾子博、邱婉琳得出的口供进行展示。
      “邱婉琳虽然没有参与到诈骗活动中,但她在口供中承认,顾子博的公司所做的犯罪活动,她是十分清楚的。”
      “而且顾子博和邱婉琳在接受审讯时的供述,都表明了一个事实。”
      “邱婉琳对于所花的钱为赃款这个事情,她是明知的。”
      姜星文听完点点头,把目光投向被告席上。
      开口询问道:“下面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孙书成立马站出来,陈述了自己的辩护观点。
      “法官大人,我方当事人邱婉琳,对于所花为赃款这个事实,是在被警方拘留后,才意识到这个问题的。”
      “当时接受警方审讯,她清楚顾子博已经犯罪,从而推断出顾子博为她花的钱,是犯罪所得收益。”
      “我方当事人在供述时并不清楚其中有何区别,才会口头表达错误,对此供认不讳。”
      “而在此之前,邱婉琳虽然知道情人顾子博开的公司,有做这种扣押租金、制造事故叫人赔钱的操作,但她当时并不清楚,顾子博给她花的就是犯罪所得收益。”
      “她当时认为花的那些钱,是顾子博在其他方面挣来的,是干净的。”
      “因此,邱婉琳对于当时所花的钱是赃款一事,确实是不知情。”
      这个罪名成立的前提条件,就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要证明邱婉琳是‘明知的,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她的口供
      而现在,孙书成和邱婉琳做的,就是改变口供内容,不让口供成为证据!
      至于无罪辩护能不能成,只能说尽力而为。
      毕竟这东西不是你不承认,就不存在的。
      就看公诉人那边,接下来会出什么招了。
      不过公诉人在决定控诉邱婉琳这个罪名时,已经对这种情况有所预料,所以并不慌。
      等孙书成发表完辩护意见后,他立马站出来反驳。
      “我不赞同对方辩护律师的说法,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想再次和犯罪嫌疑人顾子博、尹大业,确认一遍他们的口供,请法官大人允许。”
      对此,姜星文点点头道:“可以。”
      紧接着,公诉人看向被告席上的顾子博,开口问道:“顾子博,在接受警方审讯时,你说:”
      “邱婉琳清楚你在公司有在经营违法犯罪活动,她也清楚你给她花的钱,是犯罪所得收益,是这样吗?”
      顾子博可不会在这种时候为她隐瞒,回答道:“是的。”
      “你在金山花苑买的那套房子,用的是犯罪所得赃款,这件事有和她说过吗?”公诉人追问道。
      “说过,我记得当时就和她说过,给她买套房子,就是靠公司那边租出去的车子,人为地制造交通事故,以此扣租客押金并向其索要赔偿,和骗保得来的。”
      “当时我还向其吹嘘,租客和保险公司两头通吃,来钱很快。”
      顾子博没有注意到,邱婉琳的目光里满是不敢置信,正在怒视着他。
      她不敢相信,这个包养她的男人,居然在这种关键时刻,不偏袒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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